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害
钢城征补公告〔2024〕1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双口峪村集体土地。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 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里辛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双口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农田征用补偿标准钢城征补公告〔2024〕14号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2拟用于金科路道路建设项目,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四至范围北至双口峪村、双口峪村、石头湾村、金雷科技股份公司土地,南至双口峪 村、双口峪村、石头湾村土地,西至双口峪村土地,东至石头湾村土地;面积0.889公顷,其中: 农用地0.889公顷(耕地0.1752公顷、林地0.0132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7006公顷),建设 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2:四至范围:北至双口峪村、双口峪村、石头湾村土地,南至双口峪村、双口峪村、石 头湾村土地,西至双口峪村土地,东至石头湾村土地;面积0.1906公顷,其中:农用地0.1906公顷 (耕地0.0928公顷、林地0.0126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2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 地0公顷。
三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 〔2023〕144号)批复的济南市钢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 级区片,补偿 标准为105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 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84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2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资函〔2021〕20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 、安置意见
经与双口峪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 一 ) 调 地 安 置。由里辛街道办事处和双口峪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依法 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双口峪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其具体分配方案 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由钢城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4.291 万元。由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双口峪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 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钢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 参保事宜。
六 、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双口峪村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和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济 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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