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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8 10:13:54 阅读:200次

滨州市大河社区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7块地块!最新道路居住用地征收宅基地农田赔偿金标准出炉

滨城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滨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拟征收大河社区(原大河孙居、大河芦居)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彭李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大河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用于储备土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2拟用于储备土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3拟用于渤海十四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4—地块7拟用于黄河十四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地块2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滨城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M〔2024〕4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河社区土地,位于滨城区彭李街道,总面积13.6587公顷,涉及农用地0.7120公顷(水浇地0.0464公顷、其他林地0.6656公顷),建设用地12.9467公顷。其中:原大河孙居面积为5.4718公顷(建设用地5.4718公顷);原大河芦居面积为8.1869公顷(水浇地0.0464公顷、其他林地0.6656公顷、建设用地7.474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滨州市滨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滨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大河社区(原大河孙居、大河芦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大河社区(原大河孙居、大河芦居)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滨州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07.3208元,其中:原大河孙居123.1155万元、原大河芦居184.2053万元。由彭李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大河社区(原大河孙居、大河芦居)居委会组织召开居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滨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滨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和村、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滨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滨城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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