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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0 15:19:05 阅读:261次

苏州市盛泽镇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15个村!最新强拆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出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吴征补安置〔2024〕SZ-13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吴 拟征告〔2024〕SZ-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农民集体;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三十七组、三十八组农民集体范围  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0.3654公顷(5.4810亩)。其中,农用地0.0224公顷(0.3360亩), 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3430公顷(5.1450亩)。
2、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三十七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0.4760公顷(7.1400亩)。其中,农用地0.4632公顷  (6.9480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014公顷(0.0210亩);
未利用地0.0114公顷(0.1710亩)。
3、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三十八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1.4271公顷(21.4065亩)。均为农用地(不涉及耕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 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苏州市吴江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将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重新 公布,我区将及时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 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 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 于公布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苏 人保养〔2024〕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 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 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 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 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 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4年5月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 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苏 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然资源所。以邮寄
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 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 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 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吴 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持不动 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然资 源所办理 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 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吴征补安置〔2024〕SZ-14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吴 拟征告〔2024〕 SZ-14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农民集体;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三十七组、三十八组农民集体范围  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0.2219公顷(3.3285亩)。其中,农用地0.0052公顷(0.0780亩), 含耕地0.0039公顷(0.0585亩);未利用地0.2167公顷(3.2505  亩)。
2、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三十七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2.9511公顷(44.2665亩)。均为农用地(不涉及耕地)。
3、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三十八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2.6698公顷(40.0470亩)。其中,农用地2.2488公顷 (33.7320亩),含耕地0.0026公顷(0.0390亩);建设用地 0.3748公顷(5.6220亩),未利用地0.0462公顷(0.693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款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 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苏州市吴江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将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重新 公布,我区将及时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 
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 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关 于公布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苏 人保养〔2024〕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 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 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 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 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 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4年5月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 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苏 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然资源所。以邮寄 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 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 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 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吴 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持不动 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然资 源所办理 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 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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