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吴征告〔2024〕43 号
吴征告〔2024〕43 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江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225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E 〔2024〕113号)批准,同意我区征收盛泽镇集体土地29.7621 公顷,现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2024年城镇拆迁补偿
一、项目(地块)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 1225批实施方案。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盛泽镇庄平村十组集体土地1.0316公顷,均为 农用地(含耕地0.0285公顷);庄平村二十三组集体土地0.4101 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2291公顷);庄平村二十四组集体 土地0.1456公顷,均为耕地;庄平村二十五组集体土地1.4180公 顷,均为农用地;庄平村二十六组集体土地2.8132公顷,均为农 用地(含耕地2.5727公顷);庄平村二十七组集体土地2.3490公 顷,其中:农用地1.6432公顷(含耕地0.6281公顷),建设用地 0.7058公顷;庄平村三十一组集体土地2.7031公顷,均为农用地 (含耕地1.1167公顷);庄平村三十三组集体土地3.4013公顷, 其中:农用地3.4012公顷(含耕地1.0058公顷),建设用地 0.0001公顷;庄平村三十四组集体土地5.0648公顷,其中:农用 地4.6951公顷(含耕地0.0072公顷),建设用地0.3697公顷;庄
平村三十七组集体土地3.4271公顷,其中:农用地3.4143公顷, 建设用地0.0014公顷,未利用地0.0114公顷;庄平村三十八组集 体土地4.0969公顷,其中:农用地3.6759公顷(含耕地0.0026公 顷),建设用地0.3748公顷,未利用地0.0462公顷;庄平村村集 体土地1.2985公顷,其中:农用地0.7380公顷(含耕地0.3090公 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未利用地0.5597公顷;庄平村四十 组集体土地1.6029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8950公顷),用 途为工业用地,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 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4〕 6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 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吴江区相
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一、项目(地块)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 1225批实施方案。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盛泽镇庄平村十组集体土地1.0316公顷,均为 农用地(含耕地0.0285公顷);庄平村二十三组集体土地0.4101 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2291公顷);庄平村二十四组集体 土地0.1456公顷,均为耕地;庄平村二十五组集体土地1.4180公 顷,均为农用地;庄平村二十六组集体土地2.8132公顷,均为农 用地(含耕地2.5727公顷);庄平村二十七组集体土地2.3490公 顷,其中:农用地1.6432公顷(含耕地0.6281公顷),建设用地 0.7058公顷;庄平村三十一组集体土地2.7031公顷,均为农用地 (含耕地1.1167公顷);庄平村三十三组集体土地3.4013公顷, 其中:农用地3.4012公顷(含耕地1.0058公顷),建设用地 0.0001公顷;庄平村三十四组集体土地5.0648公顷,其中:农用 地4.6951公顷(含耕地0.0072公顷),建设用地0.3697公顷;庄
平村三十七组集体土地3.4271公顷,其中:农用地3.4143公顷, 建设用地0.0014公顷,未利用地0.0114公顷;庄平村三十八组集 体土地4.0969公顷,其中:农用地3.6759公顷(含耕地0.0026公 顷),建设用地0.3748公顷,未利用地0.0462公顷;庄平村村集 体土地1.2985公顷,其中:农用地0.7380公顷(含耕地0.3090公 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未利用地0.5597公顷;庄平村四十 组集体土地1.6029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8950公顷),用 途为工业用地,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 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4〕 6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 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吴江区相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 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 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 《关于公布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养〔2024〕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 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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