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建征补安置〔2024〕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建征补安置〔2024〕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建拟征告〔2024〕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 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颜单镇古虹村七组范围内。拟征收 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 下:
1、拟征收颜单镇古虹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3.4981公顷, 其中农用地3.3119公顷(含耕地3.0994公顷)、未利用地 0.1862公顷;
2、拟征收颜单镇古虹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119公顷, 其中农用地0.0119公顷(含耕地0.0119公顷);
3、拟征收颜单镇古虹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1770公顷, 其中农用地0.1681公顷(含耕地0.0011公顷)、未利用地 0.008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内公用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配 套项目建设。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建政发〔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 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 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
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建湖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3月12 日至2024年4月1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4月10日)提出,实名签字 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 交地址为: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 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 无异议。
按《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建政发〔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的规定 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 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
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 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 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建湖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3月12 日至2024年4月10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4月10日)提出,实名签字 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 交地址为: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 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 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建湖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建湖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4月10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拟征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补 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 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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