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回 土 地 告 知 书 泰海收告〔2023〕第7号
城西街道森南社区: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单位国有土地 0.1925公顷(2.887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占用土地用途:公园绿地
二、拟占用土地位置: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省政 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 政发〔2020〕44号)、泰州市(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 区片总和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文 件规定,此次收回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 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农用地 | 27500 | 27500 |
建设用地 | 55000 | 0 |
未利用地 | 38500 | 0 |
地上附着物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号)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大型附属设施由具备资质的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成员对拟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自然资源 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 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 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用地实 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 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 位、成员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补偿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 位、成员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凭证。
收 回 土 地 告 知 书 泰海收告〔2023〕第8号
泰州市新城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收回你单位国有土地 0.3985公顷(5.977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占用土地用途:公园绿地
二、拟占用土地位置: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省政 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 政发〔2020〕44号)、泰州市(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 区片总和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文 件规定,此次收回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 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农用地 | 27500 | 27500 |
建设用地 | 55000 | 0 |
未利用地 | 38500 | 0 |
地上附着物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四 、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成员对拟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自然资源 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 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 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用地实 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自然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 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 位、成员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补偿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成员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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