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增府征〔2024〕8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九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63号),将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九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和章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24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024年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穗增府征〔2024〕83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九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九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和章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九如村、章陂村的集体土地0.1243公顷,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0123公顷(其中耕地0.0123公顷)、建设用地0.1120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26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九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和章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
该批次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九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6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增府征〔2024〕84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二百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66号),将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章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04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024年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穗增府征〔2024〕84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二百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章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章陂村的集体土地1.4042公顷,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4042公顷(其中耕地0.1479公顷、园地0.1386公顷、林地0.2461公顷、草地0.2342公顷、其他农用地0.6374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4年8月26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章陂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宁西街道办事处。
该批次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二百二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6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增府征〔2024〕8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2年度第八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43号),将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官湖村、石下村、新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18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2024年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穗增府征〔2024〕81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22年度第八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官湖村、石下村、新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官湖村、石下村、新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3183公顷,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2947公顷(其中耕地0.1534公顷、林地0.0018公顷、草地0.1395公顷)、建设用地1.0236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8月22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官湖村、石下村、新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持权属证明等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该批次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预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收齐补偿款的证明。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增城区2022年度第八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4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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