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青黄征预公告〔2024〕54 号
青黄征预公告〔2024〕54 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 1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家官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崖下上庄股份经 济合作社。
地块 2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小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家官庄股份经 济合作社、东小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3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4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家官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5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6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家官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小滩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
地块 7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小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 1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双星路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2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规划横四路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3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规划横五路提升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4、5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规划纵四路提升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6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规划纵二路提升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7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港兴大道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 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黄岛区财政局、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拟于 2024 年 9 月 5 日组织开展 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 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 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 号文公布的黄岛区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 Ⅲ级区片每亩补偿 7.5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 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 成后,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 1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家官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崖下上庄股份经 济合作社。
地块 2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小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家官庄股份经 济合作社、东小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3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4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家官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5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 6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家官庄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小滩村股份经 济合作社。
地块 7 范围:黄岛区泊里镇钢厂路东、204 国道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西小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 1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双星路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2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规划横四路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3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规划横五路提升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4、5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规划纵四路提升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6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规划纵二路提升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 7 拟用于青岛市氢能产业园-港兴大道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 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黄岛区财政局、黄岛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拟于 2024 年 9 月 5 日组织开展 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 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 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 号文公布的黄岛区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 1 个区片, Ⅲ级区片每亩补偿 7.5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 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 成后,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黄岛区自 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 5 日内,向黄岛区自 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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