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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仝圩社区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6个村!最新强制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出炉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睢征补安置告〔20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 征告〔2023〕11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睢河街道仝圩社区仝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睢河街道仝圩社区仝庄组集体所有土地2.3562公顷,其中农用地1.6489公顷(含耕 地0.3168公顷)、建设用地0.707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 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 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2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2月25
 
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 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 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 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 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月 27日至2024年2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所办理补 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 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睢征补安置告〔2022〕1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 征告〔2022〕101、10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 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城街道金桥社区六组、王营社区魏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 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金城街道金桥社区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4.8131公顷,其中农用地14.6149公顷(含 耕地12.6731公顷)、建设用地0.198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2、拟征收金城街道王营社区魏一组集体所有土地2.5197公顷,其中农用地2.5197公顷(含 耕地1.189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 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农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旱地),安置补助 费20000元/人。如涉及水田和菜地,在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 14000元。
2.建设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 3.未利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322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 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1. 旱地1300元/亩。
2. 水田1450元/亩。
 
3. 菜地2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 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按照文件附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
(一)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已满16周岁,本人确认通 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
(二)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已满16周岁,但本人确认 不通过安置补助费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自愿选择领取安置补助费用。
(三)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不满16周岁,不作为被征 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 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2月1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2月 19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 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 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睢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1月 19日至2022年12月1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所(地址: 睢宁县金城街道前进西路金泉电商产业园4号楼)办 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睢征补安置告(2022)1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 征告〔2022〕10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城街道王营社区魏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金城街道王营社区魏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449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8公顷(含耕 地0公顷)、建设用地0.439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 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农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旱地),安置补助 费20000元/人。如涉及水田和菜地,在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 14000元。
2.建设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 3.未利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322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 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1. 旱地1300元/亩。
2. 水田1450元/亩。
3. 菜地2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
 
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按照文件附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
(一)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已满16周岁,本人确认通 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
(二)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已满16周岁,但本人确认 不通过安置补助费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自愿选择领取安置补助费用。
(三)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不满16周岁,不作为被征 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 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2月1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2年12月 19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  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 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睢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11月 19日至2022年12月1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所(地址: 睢宁县金城街道前进西路金泉电商产业园4号楼)办 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关于对《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2022年11月17日发布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睢征补安置告〔2022〕107号)补充公告如下:
一 、土地现状
按照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此次拟征收土地地类面积结构调整如下:
 
 
被征地村(社区)
 
地类
 
总面积 (公顷)
农用地(公顷) 建设用 地(公
上五)
未利用
地(公
顷 )
  耕地(公 顷 )
金城街道王营社区 原公告地类 0.4497 0.0098 0 0.4399 0
金城街道王营社区 变更调查地类 0.4497 0.4341 0.0166 0.0156 0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金城街道王营社区魏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4497公顷,其中农用地0.4341公顷(含耕地 0.0166公顷)、建设用地0.015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 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 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农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旱地),安置补助费 20000元/人。如涉及水田和菜地,在旱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 元。
2.建设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 3.未利用地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322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号)的规定执 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应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建设 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睢宁县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如下:
1.旱地2600元/亩。
 
2.水田2900元/亩。 3.菜地4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县政府关于公布睢宁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睢政发〔2021〕7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货币补偿,按照文件附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 政发〔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为:
(一)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已满16周岁,本人确认通过安 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
(二)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已满16周岁,但本人确认不通 过安置补助费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自愿选择领取安置补助费用。
(三)乙方在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的基准日不满16周岁,不作为被征地农 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1、本补充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3月27日) 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 达(邮寄)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 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未过半数但睢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 行通知。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睢征补安置告〔202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 征告〔2024〕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谭杨组、胡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 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谭杨组、胡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007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73 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 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 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 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 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24 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 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 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 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 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 23日至2024年3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所办理补 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 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睢征补安置告(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 征告〔2024〕1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谭杨组、胡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 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谭杨组、胡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1691公顷,其中农用地0.1691 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 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 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 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 的规定执行。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24 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 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 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 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 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 23日至2024年3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所办理补 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 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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