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乐征补案〔2024〕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乐清市2024年44-8号地块(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港工业区)建设需要,需征收北白象镇山前 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1269公顷,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其中,农用 地3.1269公顷(耕地2.9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99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征收土地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乐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乐政发
〔202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 知》(乐政发〔2021〕10号)和《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 法》(乐政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 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导致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所增加的,按调整后的标准落实征 地补偿安置。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本次征 地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房屋被占用的赔偿标准
地类名称 |
区片等级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 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二级区片 | 3.1269 | 94.5 |
295.4921 |
共295.4921万元。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结算。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共136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乐清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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