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 第4批次(21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丰政通〔2024〕 12号
丰政通〔2024〕 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47条有关规定,省政府已于2024年6月21 日下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4批次(21挂)土地 征收的批复》(苏政地C(2024)055 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1125公顷。现将省政府批准 的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国家拆房赔偿标准2024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4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五)项 情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 、征收土地位置
丰县凤城街道洪井社区、粉榆社区。
四、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地村集体 | 面积(公顷) | 其中农用地(公顷) | 其中建设用地(公顷) | 其中未利用地(公顷) |
凤城街道洪井社区 | 2.5126 | 2.5126 | 0 | 0 |
凤城街道粉榆社区 | 0.5999 | 0.5999 | 0 | 0 |
合 计 | 3.1125 | 3.1125 | 0 | 0 |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 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 、其他事项
本通告公示期为30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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