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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4 11:01:30 阅读:181次

南通市崇川区202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12个村!最新南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出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开征补安置〔2024〕4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通开拟征告〔2023〕61号 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 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竹行街道镇集体、竹行村三十六组、三十五 组、大安村村集体、四十五组、四十三组、四十三、四十五组共有、 二十九组、三十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 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街道 村 ( 社 区 )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1 竹行街道     0.0192 0.0006 0 0.0206 0.0398
2 竹行街道 竹行村 三十六 1.2191 1.0701 0 0 1.2191
3 竹行街道 竹行村 三十五 0.1598 0.1388 0 0.0002 0.16
4 竹行街道 大安村   0.509 0.509 0 0 0.509
5 竹行街道 大安村 四十五 0.3696 0.3513 0 0 0.3696
6 竹行街道 大安村 四十三 0.1684 0.1684 0 0 0.1684
 
7
竹行街道 大安村 四十三 、
四十五
组共有
 
0.8339
 
0.8332
 
0
 
0
 
0.8339
8 竹行街道 大安村 二十九 0.0331 0.0046 0 0 0.0331
9 竹行街道 大安村 三十 0.1221 0.0949 0 0 0.1221
合计 3.4342 3.1709 0 0.0208 3.455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 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用地,因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崇川政规〔2023〕4号) 等文件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经济 技术开发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通开发管办 〔2024〕5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 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 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 为30日,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4年3月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

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竹行街道办事处。以邮寄方式寄 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 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 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材料至瑞兴社区办理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 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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