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贺铺至胡铺段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国家对青苗赔偿的标准多少钱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金牛镇袁铺村集体土地0.5188公顷,灵乡镇张河村集体土地2.3519公顷、毛铺村集体土地2.0197公顷、芭山村集体土地7.5550公顷、曹铺村集体土地0.1851公顷、毛铺水库集体土地0.0609公顷;使用毛铺水库国有土地0.0883公顷,共计12.7797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11.8689公顷(含耕地7.0321公顷、园地0.0021公顷、林地3.3924公顷、其它农用地1.4392公顷)、建设用地0.8225公顷;国有农用地0.0883公顷(含耕地0.0447公顷、其它农用地0.043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贺铺至胡铺段改造工程用地。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2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 60.9万元/公顷、73.3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2014年大冶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2.415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101人;安置补助费554.6731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金牛镇袁铺村集体土地0.5188公顷,灵乡镇张河村集体土地2.3519公顷、毛铺村集体土地2.0197公顷、芭山村集体土地7.5550公顷、曹铺村集体土地0.1851公顷、毛铺水库集体土地0.0609公顷;使用毛铺水库国有土地0.0883公顷,共计12.7797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11.8689公顷(含耕地7.0321公顷、园地0.0021公顷、林地3.3924公顷、其它农用地1.4392公顷)、建设用地0.8225公顷;国有农用地0.0883公顷(含耕地0.0447公顷、其它农用地0.043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贺铺至胡铺段改造工程用地。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2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 60.9万元/公顷、73.3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2014年大冶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2.415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101人;安置补助费554.6731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2年3月14日,大冶市2022年度14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土批〔2023〕188号),同意征收有关土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国家对青苗赔偿的标准多少钱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冶市陈贵镇陈贵村、殷祖镇塘下村辖区内(详见征地红线图)。
土地用途:工业、其他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5.0380公顷,其中:农用地0.3768公顷(含耕地0.3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1公顷)、建设用地4.661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确定,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73.35万元/公顷、83.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大冶政规〔2023〕2号)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大冶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和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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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冶市陈贵镇陈贵村、殷祖镇塘下村辖区内(详见征地红线图)。
土地用途:工业、其他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5.0380公顷,其中:农用地0.3768公顷(含耕地0.3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1公顷)、建设用地4.661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的确定,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73.35万元/公顷、83.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大冶政规〔2023〕2号)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规定执行。
五、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大冶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和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范围涉及农民可在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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