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相府告〔2024〕33号 (本公告为第1_次公告)
相府告〔2024〕33号 (本公告为第1_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相地 告〔2024〕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黄桥街道胡湾村集体、胡湾村四组、胡 湾村六组、大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地块 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含耕地 | |||||
1 |
黄桥街道胡湾村村集体 | 0.1576 | 0.0032 | 0.2457 | / |
黄桥街道胡湾村四组 | 0.0256 | / | 0.3925 | / | |
2 |
黄桥街道胡湾村村集体 | 1.7237 | 1.5826 | 1.0999 | 0.0469 |
黄桥街道胡湾村六组 | 0.2778 | 0.2724 | 0.0037 | 0.0025 |
3 | 黄桥街道胡湾村村集体 | 0.0001 | / | / | / |
4 |
黄桥街道大庄村村集体 | 0.6975 | 0.6824 | / | / |
黄桥街道胡湾村村集体 | 0.0350 | 0.0285 | / | / | |
合计 | 2.9173 | 2.5691 |
1.7418 | 0.049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款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 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暂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相政发〔2020〕42号)规定的标准 执行。后续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重新公布,我 区将及时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4〕5号)等相关规 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相城 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按照相城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相政 发〔2007〕60号)、《关于转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适龄被征地 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相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 化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政发〔2009〕52号)、《省 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等文件执行。目前,我区已全面开展落实被征 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本次征收不再涉及人员安置。
六、有关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 2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2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院。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 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
六、有关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 2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2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院。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 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 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相城区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综合行政执 法局大院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 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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