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相地告〔2024〕159号
相地告〔2024〕159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24年度第22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E〔2024〕087号)文件批准, 同意我区征收黄桥街道大庄村、胡湾村集体土地4.7085公顷, 现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一、批次(地块)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24年度第2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黄桥街道大庄村、胡湾村集体土地4.7085公 顷,其中农用地2.9173公顷,建设用地1.7418公顷,未利用地 0.0494公顷。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的通知》(苏府规字〔202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青苗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本次征收地块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 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相政 发〔2007〕60号)、《关于转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适龄被征地 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相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 化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政发〔2009〕52号)、《省 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等文件执行。目前,我区已全面开展落实被征 地农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本次征收不再涉及人员安置。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办理土地权属证 书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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