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24年 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覃塘区2024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市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覃塘区2024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贵政函〔2024〕225号)批复,同意收回由贵港市覃塘区凤凰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31.9898公顷(折合479.847亩)。现将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国家征收补偿标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2024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需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凤凰林场内(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2024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需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凤凰林场内(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征地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 |||||||||||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 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用地 | ||||||
旱地 | 果园 | 其他园地 | 乔木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农村道路 | 设施农用地 | 城镇住宅 用地 |
|||
贵港市覃塘区凤凰林场 | 国有 | 31.9898 | 0.6581 | 13.4603 | 4.7960 | 10.6534 | 0.2529 | 1.0708 | 0.9783 | 0.0957 | 0.0243 |
合计 | 31.9898 | 0.6581 | 13.4603 | 4.7960 | 10.6534 | 0.2529 | 1.0708 | 0.9783 | 0.0957 | 0.0243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0.6581 | 85.5285 |
果园 | 13.4603 | 85.5285 |
其他园地 | 4.7960 | 85.5285 |
乔木林地 | 10.6534 | 85.5285 |
灌木林地 | 0.2529 | 85.5285 |
其他林地 | 1.0708 | 85.5285 |
农村道路 | 0.9783 | 85.5285 |
设施农用地 | 0.0957 | 85.5285 |
城镇住宅用地 | 0.0243 | 85.5285 |
(二)青苗补偿标准。
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收回国有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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