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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11:06:03 阅读:134次

农村土地征收 商铺厂房拆迁货币赔偿款标准明细

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4〕4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4〕37号,批准时间:2024年8月5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大南山街道灰寨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772公顷(折13.1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村土地征收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大南山街道灰寨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大南山街道灰寨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地类为园地0.5998公顷、林地0.2464公顷、建设用地0.03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4〕1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四)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楼房 成座下山虎
(四点金)
普通
瓦房
临时
建筑物
铁皮
围墙
砖土
围墙
砼地埕
补偿单价
(元/㎡)
800 800 400 40 40 120 70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厕池
(元/座)
钢结构厂房A (元/㎡) 钢结构厂房B (元/㎡) 楼房基础首层柱
(元/㎡)
灌溉水闸
(石砌)
(元/宗)
不锈钢栏杆(元/m) 篮球架
(元/个)
石椅
(元/只)
铁网天(元/㎡) 炉灶(元/个)
补偿单价 500 250 350 800 50000 200 2500 800 100 500


坟墓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有主坟墓
(元/穴)
无主坟墓
(元/穴)
补偿单价 500 450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大南山街道灰寨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总额为120.9345万元,相关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大南山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4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4〕37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普府公〔2024〕42号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政府拟启动土地征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全部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船埔镇吉告经济联合社,拟征收土地面积0.3006公顷。
  三、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地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广大村民和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反馈意见。
  四、其他事项
  农村土地征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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