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泰姜征补安置〔2023〕8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依据《泰姜拟征告〔2023〕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 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商铺拆迁赔付标准泰姜征补安置〔2023〕8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溱潼镇冯庄村十一组、十二组、十 三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面积2.0705公顷。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被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 被征(用)地村组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泰州市姜 堰区红旗 大道接线 工程 |
漆潼镇冯庄村十一组 | 0.0012 | 0.0012 | 0.0012 | 0 | 0 |
漆潼镇冯庄村十二组 | 1.7642 | 1.7642 | 0.4721 | 0 | 0 | |
漆潼镇冯庄村十三组 | 0.3051 | 0.3051 | 0 | 0 | 0 | |
合计 | 2.0705 | 2.0705 | 0.4733 | 0 | 0 |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等基础设 施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 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 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 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区政府按规定 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等基础设 施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 行。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和《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 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 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区政府按规定 足额支付。
六 、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
行公告。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 2023 年6月13日至 2023 年 7 月 1 2 日 。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30日内(截止2023 年7月12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 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 邮寄送达。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 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 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 年 6 月13 日至2023 年 7 月 1 2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溱潼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30日内(截止2023 年7月12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 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 邮寄送达。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 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 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 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 年 6 月13 日至2023 年 7 月 1 2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溱潼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 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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