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公告
启征终补安置〔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1月12日,启东市人民 政府发布了《启东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启征补安置(2024)3号),现公告时间已到, 公告期间拟征收土地权利人无不同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结果公告如下:启征终补安置〔2024〕9号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寅阳镇、惠萍镇常乐村21组、长兴村9组。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勘测定界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镇 |
村 |
组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土地 |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其中耕地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
公顷 | 亩 | |||||||||||
惠萍镇 | 常乐村 | 21 | 0.0219 | 0.3285 | 0.0219 | 0.3285 | 0.0219 | 0.3285 | ||||
惠萍镇 | 长兴村 | 9 | 1.2096 | 18.144 | 1.2096 | 18.144 | 1.2054 | 18.081 | ||||
寅阳镇 | 农民集体 | 2.6979 | 40.4685 | 2.6979 | 40.4685 | 0.0037 | 0.0555 | |||||
合 计 | 3.9294 | 58.941 | 3.9294 | 58.941 | 1.231 | 18.46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 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 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启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的通知》(启政发(2024)9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启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的通知》(启政发(2024)9号)的规定执 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启住建规(2020) 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 补助费由启东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2、在土地征收经法定程序批准时,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如有变化,以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调整的, 社会保障资金和补偿资金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3、寅阳镇人民政府将依法与被征收土地使用人和所有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待土地征收经法定程序批准之日起,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即生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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