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开征补安置〔2024〕4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通开征补安置〔2024〕4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通开拟征告〔2023〕62号 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 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竹行街道镇集体、竹东村村集体、二十五组、 大安村村集体、四十组、四十三、四十五组共有、十六组、十五组范 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 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 街道 | 村 ( 社 区 ) | 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
耕地 | ||||||||
竹行街道 | 0.0458 | 0.0011 | 0.0001 | 0.0168 | 0.0627 | |||
2 | 竹行街道 | 竹东村 | 0.0446 | 0.006 | 0.0001 | 0 | 0.0447 | |
3 | 竹行街道 | 竹东村 | 二十五 | 1.7922 | 1.6218 | 0.1896 | 0 | 1.9818 |
4 | 竹行街道 | 大安村 | 0.012 | 0.0004 | 0.0001 | 0 | 0.0121 | |
5 | 竹行街道 | 大安村 | 四十 | 0.0771 | 0.0771 | 0.0001 | 0 | 0.0772 |
6 |
竹行街道 | 大安村 | 四十三 、 四十五 组共有 | 0.0983 |
0.0593 |
0 |
0 |
0.0983 |
7 | 竹行街道 | 大安村 | 十六 | 0.1446 | 0.1339 | 0 | 0 | 0.1446 |
8 | 竹行街道 | 大安村 | 十五 | 1.7786 | 1.7568 | 0.0244 | 0 | 1.803 |
合计 | 3.9932 | 3.6564 | 0.2144 | 0.0168 | 4.224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
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用地,因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崇川政规〔2023〕4号) 等文件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经济 技术开发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通开发管办 (2024)5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 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 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 为30日,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4年3月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 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竹行街道办事处。以邮寄方式寄 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 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崇川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崇川政规〔2023〕4号) 等文件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经济 技术开发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通开发管办 (2024)5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 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 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 (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 为30日,自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截止2024年3月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 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竹行街道办事处。以邮寄方式寄 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 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 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材料至瑞兴社区、龙田社区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 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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