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鱼塘征收的最新赔偿
本次征收大冶市东岳路街办伍桥社区集体土地11.1427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11.1427公顷(含耕地10.3680公顷、其他农用地0.7747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2023年度第10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1个征地区片,标准为8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741人;安置补助费581.6490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征收预公告
冶自然资规预征告字〔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你单位土地,我局现将土地预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冶自然资规预征告字〔2023〕3号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土地征收位置、范围、权属:鱼塘征收的最新赔偿
拟征收大冶市东岳路街办伍桥社区集体土地11.1427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2、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
3、征地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确需征收上述土地,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2023年度第10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土地现状调查范围为:被征收土地勘测定界范围内的土地。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配合所在村委会进行实地现状调查,并将双方调查认定应补偿的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与数量等信息逐一登记造册签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土地征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四、其他
被征收土地行政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市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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