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大冶市保安镇茶山村集体土地4.0891公顷、大洪村集体土地0.9698公顷、金塘村集体土地3.7304公顷、莲花村集体土地0.0446公顷、青山村集体土地0.8875公顷、桃树村集体土地2.3454公顷、先锋村集体土地4.5145公顷、永光村集体土地3.1509公顷,金山店镇锡山村集体土地0.0070公顷、新楼村集体土地0.0260公顷、燕山村集体土地0.4903公顷、永丰村集体土地1.1985公顷,罗家桥街办民爱村集体土地0.0377公顷、新建村集体土地0.0331公顷、新进村集体土地0.3847公顷、榨桥村集体土地0.0486公顷;使用保安镇金塘村国有土地0.3791公顷、永光村国有土地0.0513公顷,金山店镇锡山村国有土地0.6485顷、永丰村国有土地0.0596公顷,罗家桥街办民爱村国有土地1.3063公顷、新建村国有土地2.7777公顷、榨桥村国有土地1.5211公顷、新进村国有土地0.4805公顷;共计面积29.1822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21.3632公顷(含耕地18.1486公顷)、园地0.0896公顷、林地0.9396公顷、草地0.0870公顷、其他农用地2.0984公顷)、建设用地0.4758公顷、未利用地0.102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7.2403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罗家桥至保安镇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3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73.35万元/公顷、83.7万元/公顷、8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2.415万元/公顷、2.61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256人;安置补助费1028.4567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金湖街办角田村集体土地0.3113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建设用地0.3113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2023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1个征地区片,标准为83.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人;安置补助费15.6335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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