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23号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宝善寺路-旺 宝路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 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 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
二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区麒麟街道建南社区集体、东解二组、 东解一组、新桥一组、中解组,泉水社区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 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 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 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
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 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 麒麟街道办事处,赴麒麟街道建南社区集体、东解二组、东解一组、 新桥一组、中解组,泉水社区集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 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 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 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
宁(江宁区)预转〔2024〕23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拟征(转) 用地宝善寺路-旺宝路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 转用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 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
二、拟农转用范围
该地块拟用于麒麟街道国有农用地0.0656公顷。
三、公告期限
拟用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8日。
四、其他事项
自本拟用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用地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
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此公告与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23号为同一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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