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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11:13:25 阅读:536次

大冶市新建村202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涉及9个村!最新工业用地征收征拆农田耕地赔偿金标准出炉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罗家桥街道新建村集体土地14.5339公顷、敖山村集体土地1.0103公顷,合计15.5442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农用地15.0825公顷(含耕地12.7499公顷、其他农用地2.3326公顷)、建设用地0.4617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2023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1个征地区片,标准为8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330人;安置补助费811.4076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罗家桥街道新建村集体土地6.7016公顷、敖山村集体土地6.4015公顷、新进村集体土地1.6915公顷,合计14.7946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农用地11.8946公顷(含耕地9.1290公顷、草地0.1633公顷、其他农用地2.6023公顷)、建设用地2.9000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2023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1个征地区片,标准为8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236人;安置补助费772.2781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光村集体土地0.7532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农用地0.7012公顷(含耕地0.7012公顷)、建设用地0.0520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红光村道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1个征地区片,标准为83.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3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8人;安置补助费37.8257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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