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光村集体土地1.2245公顷(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农用地1.2245公顷(含耕地1.1253公顷、林地0.02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2024年度第2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仓储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涉及Ⅱ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标准为55800元/亩;青苗和地面附着物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2000元/亩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农业人口数12人。安置补助费61.7944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涉地行政村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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