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补告〔2024〕27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溧拟 征告〔2024〕2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开发地块1号”地块位于上黄镇上黄村、西埝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上黄镇上黄村北六组 | 0.3913 | 0.3913 | 0 | 0 | 0 |
2 | 上黄镇上黄村北七组 | 0.1386 | 0.1386 | 0 | 0 | 0 |
3 | 上黄镇上黄村北四组 | 0.0938 | 0.0938 | 0.0162 | 0 | 0 |
4 | 上黄镇西埝村五组 | 0.4840 | 0.4840 | 0 | 0 | 0 |
5 | 上黄镇西埝村新二组 | 0.2866 | 0.2866 | 0 | 0 | 0 |
6 | 上黄镇西埝村一组 | 0.9081 | 0.9081 | 0 | 0 | 0 |
合计 | 2.3024 | 2.3024 | 0.0162 | 0 | 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 需要,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政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7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5000元/亩,未利 用地按38500元/亩。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1200/亩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溧阳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征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单位: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安置人数 | ||
合计 | 16周岁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1 | 上黄镇上黄村北六组 | 0 | 0 | 0 |
2 | 上黄镇上黄村北七组 | 0 | 0 | 0 |
3 | 上黄镇上黄村北四组 | 0 | 0 | 0 |
4 | 上黄镇西埝村五组 | 7 | 0 | 7 |
5 | 上黄镇西埝村新二组 | 4 | 0 | 4 |
6 | 上黄镇西埝村一组 | 14 | 0 | 14 |
总计 | 25 | 0 | 25 |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 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 2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上黄镇人民政府二楼建设服务中心。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 23日至2024年3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上黄镇上黄村、西埝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 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 2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上黄镇人民政府二楼建设服务中心。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 23日至2024年3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上黄镇上黄村、西埝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补告〔2024〕28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开发地块2号”地块位于上黄镇上黄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 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上黄镇上黄村北七组 | 0.6925 | 0.6925 | 0 | 0 | 0 |
2 | 上黄镇上黄村北四组 | 0.0188 | 0.0188 | 0 | 0 | 0 |
3 | 上黄镇上黄村北一组 | 0.5989 | 0.5989 | 0 | 0 | 0 |
合计 | 1.3102 | 1.3102 | 0 | 0 | 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 需要,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政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7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5000元/亩,未利 用地按38500元/亩。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1200/亩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溧阳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征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单位: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安置人数 | ||
合计 | 16周岁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1 | 上黄镇上黄村北七组 | 0 | 0 | 0 |
2 | 上黄镇上黄村北四组 | 0 | 0 | 0 |
3 | 上黄镇上黄村北一组 | 0 | 0 | 0 |
总计 | 0 | 0 | 0 |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 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 2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上黄镇人民政府二楼建设服务中心。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 23日至2024年3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上黄镇上黄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 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 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 2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上黄镇人民政府二楼建设服务中心。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 23日至2024年3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上黄镇上黄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 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补告〔2024〕29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开发地块3号”地块位于上黄镇上黄村、西埝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 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
小计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1 | 上黄镇上黄村北五组 | 0.4762 | 0.4762 | 0.0001 | 0 | 0 |
2 | 上黄镇上黄村 | 0.0014 | 0.0014 | 0.0002 | 0 | 0 |
3 | 上黄镇西埝村老二组 | 0.2278 | 0.2247 | 0 | 0.0031 | 0 |
4 | 上黄镇西埝村五组 | 0.3414 | 0.3414 | 0.3275 | 0 | 0 |
5 | 上黄镇西埝村新二组 | 1.4699 | 14600 | 0 | 0 | 0 |
6 | 上黄镇西埝村一组 | 0.2607 | 0.2607 | 0.2498 | 0 | 0 |
合计 | 2.7774 | 2.7743 | 0.5776 | 0.0031 | 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 需要,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政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7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5000元/亩,未利 用地按38500元/亩。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1200/亩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
五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溧阳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征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单位: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安置人数 | ||
合计 | 16周岁以下 | 16周岁以上 | ||
1 | 上黄镇上黄村北五组 | 0 | 0 | 0 |
2 | 上黄镇上黄村 | 0 | 0 | 0 |
3 | 上黄镇西埝村老二组 | 3 | 0 | 3 |
4 | 上黄镇西埝村五组 | 5 | 0 | 5 |
5 | 上黄镇西埝村新二组 | 22 | 0 | 22 |
6 | 上黄镇西埝村一组 | 4 | 0 | 4 |
总计 | 34 | 0 | 34 |
六 、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 月23日至2024年3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 2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上黄镇人民政府二楼建设服务中心。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 23日至2024年3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上黄镇上黄村、西埝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 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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