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惠山区〔2024〕41 号
2024 年 6 月 17 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委 托,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15.1986 公顷(苏政地 B〔2024〕45 号)。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现公告如下:果树地征收的最新赔偿
一、项目(地块) 名称
志公路与枫杨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洛社镇双庙村集体土地 6.5591 公顷, 其中农用地 3.5689 公顷(含耕 地 2.2549 公顷), 建设用地 2.9813 公顷, 未
利用地 0.0089 公顷。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 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 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
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 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 源规划局洛社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 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 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
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4 年
7 月 2 日—2024 年 7 月 31 日)。
现公告如下:果树地征收的最新赔偿
一、项目(地块) 名称
志公路与枫杨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洛社镇双庙村集体土地 6.5591 公顷, 其中农用地 3.5689 公顷(含耕 地 2.2549 公顷), 建设用地 2.9813 公顷, 未
利用地 0.0089 公顷。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 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 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
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 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 源规划局洛社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 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 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
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4 年
7 月 2 日—2024 年 7 月 31 日)。
征收土地公告
惠山区〔2024〕42 号
2024 年 6 月 17 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委 托,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15.1986 公顷(苏政地 B〔2024〕45 号)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现公告如下:果树地征收的最新赔偿
一、项目(地块) 名称
阳山刘备巷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阳山镇农民集体土地 0.2278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188 公顷(不涉及耕地), 建设用地 0.0001 公顷,未利用地 0.2089 公顷; 涉及阳山镇光明村集体土地 1.0858 公顷,其中 农用地 0.3875 公顷(含耕地 0.0952 公顷),建 设用地 0.6983 公顷;涉及阳山镇光明村花园里 组集体土地 4.0974 公顷, 其中农用地 2.8680 公顷(含耕地 0.0671 公顷),建设用地 1.2280 公顷,未利用地 0.0014 公顷; 涉及阳山镇光明 村刘西组集体土地 2.8542 公顷,其中农用地 2.7913 公顷(含耕地 0.1056 公顷),建设用地
0.0629 公顷,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 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
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
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钱桥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
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4 年 7月 2 日—202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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