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云阳征补安置(2023)08号 (本公告为第 一 次公告)
云阳征补安置(2023)08号 (本公告为第 一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云阳拟征告〔2023〕08号开展的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云阳街道迈村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云阳街道迈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5920公顷(8.88亩)。其中,农用地0.5726公顷(8.59亩), 含耕地0.4220公顷(6.33亩);建设用地0.0194公顷(0.29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23)35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土地补偿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 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528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36960 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23〕3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 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其他农用地1800元/亩,菜地3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
(2023)3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此项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87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丹政规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丹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 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 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5日)提出, 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云阳中心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 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 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云阳街道迈村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云阳街道迈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5920公顷(8.88亩)。其中,农用地0.5726公顷(8.59亩), 含耕地0.4220公顷(6.33亩);建设用地0.0194公顷(0.29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23)35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土地补偿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 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52800元/亩;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36960 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23〕3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 补偿方式和标准为:耕地、其他农用地1800元/亩,菜地3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
(2023)3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此项目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87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丹政规发(2023)2号)的规定执行。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丹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 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 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12月25日)提出, 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 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 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丹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1月22日至2023 年12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委会办 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 结果为准。
5、以上公告内容在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后,方能生效。否则,以上公告内容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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