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惠山区征补安置〔2024〕12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惠山区征补安置〔2024〕12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惠山区拟征告〔2024〕 14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
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志公路与枫杨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洛社镇
双庙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洛社镇双庙村集体所有土地 6.5591 公顷(98.3865 亩)。
其中, 农用地 3.5689 公顷(53.5335 亩),含耕地 2.2549 公顷(33.8235 亩);建设用地 2.9813 公顷(44.7195 亩);未利用地 0.0089 公顷(0.1335
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 收土地目的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
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 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
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 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
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在镇、村和地块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4 年 4 月 13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无锡市惠山区文 惠路 16 号。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 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 号)的规定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
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 号) 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 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 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
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在镇、村和地块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 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4 年 4 月 13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 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无锡市惠山区文 惠路 16 号。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 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
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 规定期限内即 2024 年 3 月 15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持不动产权属 证明材料至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洛社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 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
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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