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枣高征补公告〔2024〕29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枣高征补公告〔2024〕2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匡山腰村集体土地。枣庄市人民政府组织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兴仁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匡山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纪阳生物项目建设,用途为绿地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薛城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四至范围昆仑山路以东,匡山南路以西,匡山公园以南,大连路以北;面积:0.3758公顷,其中:农用地0.3758公顷(园地0.375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枣庄市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44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匡山腰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匡山腰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8.4555万元。由兴仁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匡山腰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薛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匡山腰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 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枣庄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枣高征补公告〔2024〕24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枣高征补公告〔2024〕2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华庄村集体土地。枣庄市人民政府组织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张范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华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拟用于复兴路建设,用途为道路交通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四至范围恒兴路以东,光明路以南,世纪大道路以北;面积:2.8395公顷,其中:农用地2.8395公顷(耕地2.3457公顷、园地0.1927公顷、林地0.2754公顷、农村道路0.025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高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44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华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辛庄华庄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3.8888万元。由张范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华庄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薛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张范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4年7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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