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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30 11:08:26 阅读:353次

天津市大王古庄镇202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10个村!最新居住用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怎么赔偿标准出炉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69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集体土地3.8472公顷(合57.708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城乡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南至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西至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北至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 0
园地 0 0
林地 3.8472 57.708
牧草地 0 0
其他农用地 0 0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合计 3.8472 57.708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213.519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不涉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8月2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70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清区征补告字〔2024〕第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集体土地0.2976公顷(合4.464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城乡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农民集体;南至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农民集体;西至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农民集体;北至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农民集体。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 0
园地 0 0
林地 0 0
牧草地 0 0
其他农用地 0 0
建设用地 0.2976 4.464
未利用地 0 0
合计 0.2976 4.464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16.5168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不涉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8月2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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