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利征预公告〔2024〕6号
利征预公告〔2024〕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太平河以东、S315以西、韩大庄村以南、利十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津街道张家夹河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利津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2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利津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利征预公告〔2024〕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利征预公告〔2024〕5号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津五路以东、津二路以西、利十一路以南、利十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津街道崔林村
地块2:四至范围津五路以东、津二路以西、利八路以南、永莘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津街道崔林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利津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利津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2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利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96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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