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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6 11:05:14 阅读:569次

无锡市胡埭镇最新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10个村!最新工业用地征收征用耕地养殖场怎么赔偿标准出炉

征收土地公告
滨湖区〔2024〕002号
 
 
2024年7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 收集休土地17.2145公顷(258.2175亩)(苏政地B 〔2024〕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钱胡路与联合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胡埭镇张舍村农民集体土地6.8158公顷
(102.2370亩),其中农用地1.1869公顷(17.8035 亩),含耕地0.5662公顷(8.4930亩);建设用地 5.6289公顷(84.4335亩)。
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号) 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 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 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 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 〔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 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 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 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 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 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上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 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胡埭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六、公告时间
2024年7月13日—2024年8月11日



征收土地公告
滨湖区〔2024〕003号
 
 
2024年7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 收集体土地17.2145公顷(258.2175亩)(苏政地B  〔2024〕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孟村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胡埭镇孟村村农民集体土地7.5234公顷
(112.8510亩),其中农用地0.1231公顷(1.8465 亩),含耕地0.1231公顷(1.8465亩);建设用地 7.4003公顷(111.0045亩)。
胡埭镇胡埭村农民集体土地1.7222公顷
(25.8330亩),其中农用地0.0004公顷(0.0060亩), 含耕地0.0004公顷(0.0060亩);建设用地1.7218 公顷(25.8270亩)。
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号) 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 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 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 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 〔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 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 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 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

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 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 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胡埭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六、公告时间
2024年7月13日—2024年8月11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征收土地公告
滨湖区〔2024〕004号
 

2024年7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 收集体土地17.2145公顷(258.2175亩)(苏政地B 〔2024〕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雪浪街道新埝头浜分洪道工程
 、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1、雪浪街道南泉社区油巷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 地0.4162公顷(6.2430亩),其中建设用地0.4031 公顷(6.0465亩);未利用地0.0131公顷(0.1965  亩)。
2、雪浪街道南泉社区埝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 地0.0361公顷(0.5415亩),其中农用地0.0252公 顷(0.3780亩),含耕地0.0211公顷(0.3165亩);  木利用地0.0109公顷(0.1635亩)。
3、雪浪街道南泉社区泥桥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土地0.5416公顷(8.1240亩),其中农用地0.2029  公顷(3.0435亩),含耕地0.2029公顷(3.0435亩);  建设用地0.3094公顷(4.6410亩);未利用地0.0293 公顷(0.4395亩)。
4、雪浪街道南泉社区农民集体土地0.1592公顷 (2.3880亩),其中建设用地0.1592公顷(2.3880
亩 ) 。
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号) 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 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 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 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 〔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 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 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 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 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 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 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雪浪管理所(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方泉苑390号办理 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 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 书。
 、公告时间
2024年7月13日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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