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博征补公告〔2024〕21号
博征补公告〔2024〕21号
根据博兴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东伏村老村盘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东伏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博兴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博昌街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东伏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东伏村老村盘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2拟用于东伏村老村盘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园和绿地用地;地块3拟用于东伏村老村盘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博兴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56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东伏村集体土地,位于新城三路以西,博城三路以北,总面积11.159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1.1592公顷(住宅用地10.6073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0.4539公顷、公园与绿地0.098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博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8号)的规定执行。拟征收地块不涉及东伏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无补偿费。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的补偿安置,按照博兴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东伏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博昌街道和东伏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东伏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由博兴县财政部门拨付
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51.0820万元。由博昌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东伏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博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博昌街道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2)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博兴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博兴县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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