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枣高征预公告〔2024〕13号
枣高征预公告〔2024〕13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武夷山中路以东,长白山路以西,大连路以南,袁家寨东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石西村。
地块2位置范围:武夷山中路以东,长白山路以西,大连路以南,袁家寨东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石西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市立医院地块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财政金融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兴城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拟于2024年7月24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枣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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