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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4 11:11:14 阅读:329次

太仓市浮桥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 涉及7个村!最新公用公共事业用地征收农田承包地一亩赔偿金标准出炉

太仓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太征补安置〔2024〕36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太拟 征告〔2024〕3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征收范围
地 块GL24EC1231-001 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浮桥镇 农民集体。
地 块GL24EC1231-002 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浮桥镇 农民集体。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序  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  未利 用地  
合计
总计 含耕地
1 太仓市浮桥镇农民集体 0.2635 0.2635 0.0000 0.0000 0.2635
  合 计 0.2635 0.2635 0.0000 0.0000 0.2635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地块GL24EC1231-001 、GL24EC1231-002 拟征收土地目的为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符合 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太政发〔2024〕2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次不涉及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不满 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 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 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 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 为30日,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4年5月2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太仓市浮桥镇北环路12号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  。以 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 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 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太仓市人民政 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持不 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  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如遇政策调整或补偿方式与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按最 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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