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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9 11:11:02 阅读:227次

温州市龙湾区2024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8个村!最新小学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宅基地怎么赔偿标准出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温龙土征公〔2024〕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 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 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A[2024]-0005 号),审批同意温 州市本级2024年度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龙湾区第二批 次)。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湾区永中新一小建设工程,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绿地 与开敞空间用地,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 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具体图号为2022-115。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永中街道寺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0.6491公顷(9.7365亩),其中建设用地0.6491公顷(农村 宅基地0.5970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521公顷);永中街 道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1818公顷  (2 . 7270亩),其中建设用地0 . 1818公顷(农村宅基地 0.0987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831公顷);永中街道镇南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6029公顷(9.0435亩),其中建设用地0.6029公顷(农村宅基地0.5961公顷、 城镇村道路用地0.0068公顷)。
四 、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 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 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 号)等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 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 一级区片 5.4万元/亩。具体为:


 
地类
一类区片 合计
  面积 (亩) 补偿标准
(万元/亩)
面积 (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建设用地 21.5070 9 21.5070 193.5630
其中永中街道寺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87.6285万元;永中街道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24.5430万元;永中街道镇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 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81.391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 外),一类区片10万元/亩,本次征地涉及建设用地(除房屋 基底占地外)面积0.9142公顷(13.7130亩),合计137.1300 万元,其中永中街道寺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61.4700元; 永中街道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2.2450元;永中街道镇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53.4150元。涉及现(残)值较高的 桥梁、亭台、门台等特殊附着物,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 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 评估予以补偿。
(三)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一类区片0.3万元/亩,合计 6.4522万元,其中永中街道寺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9210 万元;永中街道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0.8181万元;永中 街道镇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2.7131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337.1452万元,其中永中街道寺西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152.0195万元;永中街道镇北村股份经济合作
社47.6061万元;永中街道镇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37.5196万元。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一类区片根据征收农用地(除 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 积60平方米/亩,本次征地可核给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 0平方米。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规定执行,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个,本次征地计0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23年2月8日发布通知, 寺西村(温政龙土征字〔2022〕9-01号),镇北村(温政龙土 征字〔2022〕9-02号),镇南村(温政龙土征字〔2022〕9-03 号)。具体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永中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于 2024年5月3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 字(3303)A[2024]-0005   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 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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