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经开区征告〔2024〕26号
2024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征收太湖街道集体土地共计0.2466公顷(苏 政地〔2024〕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经开区征告〔2024〕26号
一 、项目(地块)名称
梁东路(贡湖大道-梁溪区界)新建工程。
二 、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太湖街道集体所有土地 0.2466公顷,均为建设用地。用途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太湖街道集体所有土地范 围内,东至圩田里河、南至空地、西至贡湖大 道、北至圩田里河(详见附图)。
三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赔付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经 开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 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不动产登记 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 记手续,缴回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 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不动产权 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4年7 月2日-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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