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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8 11:09:09 阅读:166次

农村房屋拆迁赔付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公告
经开区征告〔2024〕26号

 
2024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征收太湖街道集体土地共计0.2466公顷(苏 政地〔2024〕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项目(地块)名称
梁东路(贡湖大道-梁溪区界)新建工程。
 、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太湖街道集体所有土地 0.2466公顷,均为建设用地。用途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太湖街道集体所有土地范 围内,东至圩田里河、南至空地、西至贡湖大 道、北至圩田里河(详见附图)。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赔付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经 开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  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 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不动产登记 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 记手续,缴回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  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不动产权 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4年7 月2日-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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