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盐(都)征补安置〔2024〕1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盐(都)征补安置〔2024〕1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 据盐(都)拟征告〔2023〕3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秦南镇关陈村、关陈村四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地 村(居)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面积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秦南镇关陈村 村民委员会 |
0 |
0 |
0 |
0.0369公顷 (0.5535亩) | 0.0369公顷 (0.5535亩) |
秦南镇关陈村 村民委员会四 组 |
1.2086公顷 (18.129亩) |
1.2086公顷 (18.129亩) |
0 |
0 |
1.2086公顷 (18.129亩) |
合计 |
1.2086公顷 (18.129亩) | 1.2086公顷 (18.129亩) | 0 |
0.0369公顷 (0.5535亩) | 1.2455公顷 (18.6825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 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 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的规定执 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 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7日至 2024年3月7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 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盐城 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秦南镇关陈村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 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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