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15号
宿豫地呈〔2024〕15号
2024年6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11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 豫区下相街道集体土地8.4531公顷(其中农用地7.862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政府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下相街道。
三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居委会何塘一组农用地0.1219公顷、建设用地0.0017公顷;
2、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居委会何塘九组农用地1.6310公顷、建设用地0.5702公顷;
3、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居委会兴隆三组农用地6.1092公顷、建设用地0.019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 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 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 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 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 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 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
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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