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赣征补安置〔2024〕4号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赣征补安置〔2024〕4号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赣拟征告 〔2023〕2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塔山镇土城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塔山镇土城村集体所有土地0.8103公顷(12.1545亩),其中,农用地0.8103公顷 (12.1545亩),含耕地0.7785公顷(11.677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 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 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 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 月 2 3 日 。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2月23日) 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连云港市 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 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 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月24日至 2024年2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塔山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 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月24日至 2024年2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塔山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赣征补安置〔2024〕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赣拟征告 〔2023〕2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头镇海后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地块1、拟征收海头镇海后村集体所有土地13.9443公顷(209.1645亩)。其中,农用地 13.2503公顷(198.7545亩),含耕地8.6869公顷(130.3035亩);建设用地0.6663公顷 (9.9945亩);未利用地0.0277公顷(0.4155亩);
地块2、拟征收海头镇海后村集体所有土地0.9818公顷(14.727亩)。其中,农用地0.9818 公顷(14.727亩),含耕地0.9818公顷(14.727亩);
地块3、拟征收海头镇海后村集体所有土地0.1327公顷(1.9905亩)。其中,农用地0.1327 公顷(1.9905亩);
地块4、拟征收海头镇海后村集体所有土地0.1228公顷(1.842亩)。其中,农用地0.1228公 顷(1.842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 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连云港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 〔2020〕118号)、《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 〔2020〕11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 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2月3日)提 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连云港市赣 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 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月3日至 2024年2月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头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 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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