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赣地征告〔2024〕8号
赣地征告〔2024〕8号
2024年5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G〔2024〕14 号文依法批准连云港市赣榆区2024 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和海头镇海后村、海脐村。
征收赣榆区塔山镇土城村集体土地0.8103公顷和海头镇海后村集体土地14.1998公顷、海脐村 集体土地5.2297公顷。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被征收土地镇村组 |
征收土地位置 |
总面积 (公顷) | 包含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连云港市赣榆区 2024年度第2批 次城镇建设用地 |
塔山镇土城村 |
塔山镇土城村南侧;东至连云港 泰城米业有限公司,南至空地, 西至厉墩线,北至连云港市昌隆 包装有限公司 |
0.8103 |
0.8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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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头镇海后村 |
海头镇海后村北侧;西至204国 道、东至海头水产品市场、南至 海龙路、北至龙王河 |
13.9443 |
13.2503 |
0.6663 |
0.0277 |
|
海头镇海后村 |
海头镇海后村北侧;东至空地, 南至空地,西至204国道,北至 空地 |
0.1327 |
0.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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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头镇海后村 |
海头镇海后村北侧;东至空地, 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 0.1228 |
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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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头镇海脐村 |
海头镇海脐村东侧;东至无名道 路,南至厂房,西至沿海公路, 北至海安路。 |
1.7135 |
1.7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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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头镇海脐村 |
海头镇海脐村东侧;东至龙王河 南岸,南至海安路,西至沿海公 路,北至龙王河南岸。 |
2.7388 |
1.6816 |
1.0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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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头镇海脐村 |
海头镇海脐村东侧;东至无名道 路,南至厂房,西至沿海公路, 北至厂房。 |
0.7774 |
0.6423 |
0.1351 |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经批准的连云港市区片综合地价《市政府关于重新 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等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 它证明资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镇自然资源所(分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 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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