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昆征预告〔2024〕第3号
昆征预告〔2024〕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 益需要,经昆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淀山湖镇农民集体、杨湘泾村二十组农 民集体、杨湘泾村二十二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 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 1 8 日 。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昆山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 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 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 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 予补偿。联系人:张勇;电话:57482109。
昆山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昆征预告〔2024〕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 益需要,经昆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 次征收拟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 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淀山湖镇农民集体、永新村农民集体、 永新村二组农民集体、永新村六组农民集体、永新村十组农民集 体、兴复村农民集体、兴复村六组农民集体、兴复村七组农民集 体、兴复村八组农民集体、兴复村九组农民集体、兴复村十三组 农民集体、兴复村十四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 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 18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昆山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 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 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 、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 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 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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