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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11:11:19 阅读:104次

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工业用地征收征拆耕地农田一亩赔偿金标准

征收土地公告 惠山区〔2024〕36 号
 
 
 
2024 年 6 月 1  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 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38.6343 公顷(苏政地 B〔2024〕41 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现公告如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一、项目(地块) 名称
北洲路与邓北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 涉及 前洲街道农民集体土地 0.0016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016 公顷(含耕地 0.0016  公顷);涉及前洲街道友联村集体土地 0.5427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555 公顷(含耕地 0.0018 公顷)、建设用地 0.3601 公顷、未利用 地 0.1271 公顷;涉及前洲街道友联村余家宕组 集体土地 2.5892 公顷,其中农用地 0.8379 公顷 (含耕地0.6862 公顷)、建设用地 1.7279 公顷、
未利用地 0.0234 公顷。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 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
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前洲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
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4 年 6
月 15  日—2024 年 7 月 14  日)。
 
 
 
 
 

征收土地公告
惠山区〔2024〕37 号
 
 

2024 年 6 月 1 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 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38.6343 公顷(苏政地 B〔2024〕41 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现公告如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一、项目(地块) 名称
北洲路与邓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前洲街道友联村集体土地 0.4715 公顷,其中农用地 0.2513 公顷(含耕地 0.0246 公顷)、未利用地 0.2202 公顷;涉及前 洲街道友联村干戈头组集体土地 7.1042 公顷, 其中农用地 2.1272公顷(含耕地 2.0041 公顷)、 建设用地 4.9763 公顷、未利用地 0.0007 公顷。
用途为工业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按照批准的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 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
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 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 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
118 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 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
4 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前洲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
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 30 日(2024 年 6
月 15 日—2024 年 7 月 14 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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