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地公告〔2024〕47号
经省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熟市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21批实施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2024〕47号
(苏政挂E(2024)089 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董浜镇农 民集体、董浜镇永安村二组、十组、十一组农民集体土地 5.1469公顷。
现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常熟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 1121批实施方案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被征地单位 |
征 收 面 积 ( 公 顷 ) | 用途 |
|||
农用地 | 建设用 地 |
未利用 地 |
|||
含耕地 | |||||
董浜镇永安村二组农 民集体 | 0.0675 |
0.0009 |
0 |
0 |
商业 用地 |
董浜镇永安村十组农 民集体 | 0.2613 |
0.1548 |
0 |
0 |
|
董浜镇永安村十一组 农民集体 | 1.5461 |
1.4303 |
0 |
0 |
|
董浜镇农民集体 | 0 |
0 |
3.2720 |
0 |
工业 用地 |
合计 |
1.8749 |
1.5860 |
3.2720 |
0 |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 准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15)4号〕规定 的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本次征收不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87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 4号)、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2〕25号)及苏州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费用筹集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养(2024)1号)等相关 政策文件执行。
五 、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到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董浜分局办理土地 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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