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南府征补〔202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本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穗南府征补〔2024〕23号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墩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1375公顷、榄核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316公顷、顺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500公顷,面积共8.8191公顷。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0373公顷(含耕地0.0170公顷)、建设用地8.7818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8.3803公顷(含耕地6.7998公顷)、建设用地0.4378公顷、未利用地0.0010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5%计算安
排给被征地村集体,通过货币补偿和实地留地两种留用地兑现方式落实。
(三)社会保障安置费用。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89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144.1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附件2)。
五、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六、若本次拟征收土地中部分土地历史上已完成征地补偿的,由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实施工作中做好衔接工作。
七、公告时间:
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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