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14号
宿豫地呈〔2024〕14号
2024年6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11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 区下相街道集体土地8.6758公顷(其中农用地8.660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农村拆房赔偿标准2024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豫区城东污水厂尾水净化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304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下相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下相街道罗桥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3.9447公顷、未利用地0.0149公顷; 2、下相街道罗桥社区居委会叶庄组农用地1.8646公顷;
3、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0.0403公顷;
4、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居委会兴隆五组农用地2.6974公顷;
5、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居委会兴隆六组农用地0.113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 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 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 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 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 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2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 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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