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4〕2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4〕24号,批准时间:2024年5月27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574公顷(折0.8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普府公〔2024〕28号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光南水闸重建工程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燎原街道光南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0.0574公顷,地类为耕地0.0002公顷、草地0.04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未利用地0.001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四)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 楼房 | 成座下山虎 (四点金) |
普通 瓦房 |
临时 建筑物 |
铁皮 围墙 |
砖土 围墙 |
砼地埕 |
补偿单价 (元/㎡) |
800 | 800 | 400 | 40 | 40 | 120 | 70 |
拆迁类型 | 厕池 (元/座) |
钢结构厂房A (元/㎡) | 钢结构厂房B (元/㎡) | 楼房基础首层柱 (元/㎡) |
灌溉水闸 (石砌) (元/宗) |
不锈钢栏杆(元/m) | 篮球架 (元/个) |
石椅 (元/只) |
铁网天(元/㎡) | 炉灶(元/个) |
补偿单价 | 500 | 250 | 350 | 800 | 50000 | 200 | 2500 | 800 | 100 | 500 |
拆迁类型 | 有主坟墓 (元/穴) |
无主坟墓 (元/穴) |
补偿单价 | 500 | 450 |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补偿总额为7.5768万元,相关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燎原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1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4〕24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4〕2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4〕24号,批准时间:2024年5月27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军埠镇石桥头村石中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558公顷(折0.84亩),占陇镇四德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473公顷(折11.21亩)、杉铺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698公顷(折5.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普府公〔2024〕26号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占陇涝区治理工程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军埠镇石桥头村石中经济联合社,占陇镇四德经济联合社、杉铺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军埠镇石桥头村,占陇镇四德村、杉铺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军埠镇石桥头村石中经济联合社0.0558公顷,地类为耕地0.0366公顷、林地0.0117公顷、草地0.0075公顷;占陇镇四德经济联合社0.7473公顷,地类为耕地0.2128公顷、林地0.0881公顷、其他农用地0.4458公顷、未利用地0.0006公顷;占陇镇杉铺经济联合社0.3698公顷,地类为耕地0.11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8公顷、建设用地0.0232公顷、未利用地0.187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四)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 楼房 | 成座下山虎 (四点金) |
普通 瓦房 |
临时 建筑物 |
铁皮 围墙 |
砖土 围墙 |
砼地埕 |
补偿单价 (元/㎡) |
800 | 800 | 400 | 40 | 40 | 120 | 70 |
拆迁类型 | 厕池 (元/座) |
钢结构厂房A (元/㎡) | 钢结构厂房B (元/㎡) | 楼房基础首层柱 (元/㎡) |
灌溉水闸 (石砌) (元/宗) |
不锈钢栏杆(元/m) | 篮球架 (元/个) |
石椅 (元/只) |
铁网天(元/㎡) | 炉灶(元/个) |
补偿单价 | 500 | 250 | 350 | 800 | 50000 | 200 | 2500 | 800 | 100 | 500 |
拆迁类型 | 有主坟墓 (元/穴) |
无主坟墓 (元/穴) |
补偿单价 | 500 | 450 |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军埠镇石桥头村石中经济联合社补偿总额为5.8590万元,占陇镇四德经济联合社补偿总额为78.9668万元、杉铺经济联合社补偿总额为40.2592万元,相关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军埠镇人民政府、占陇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1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4〕24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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