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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11:07:17 阅读:415次

普宁市大坝镇202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涉及7个村!最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出炉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普府公〔202430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大坝镇半径经济联合社、横山经济联合社和社前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8.5008公顷(折合127.5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及面积:大坝镇半径经济联合社3.0698公顷、横山经济联合社3.6773公顷、社前经济联合社1.7537公顷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大坝镇半径经济联合社3.0698公顷,地类为耕地2.0203公顷、园地0.6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4081公顷;大坝镇横山经济联合社3.6773公顷,地类为耕地3.0409公顷、园地0.62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4公顷;大坝镇社前经济联合社1.7537公顷,地类为耕地1.4478公顷、其他农用地0.3059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4〕1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番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楼房 成座下山虎
(四点金)
普通
瓦房
临时
建筑物
铁皮
围墙
砖土
围墙
砼地埕
补偿单价
(元/㎡)
800 800 400 40 40 120 70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厕池
(元/座)
钢结构厂房A (元/㎡) 钢结构厂房B (元/㎡) 楼房基础首层柱
(元/㎡)
灌溉水闸
(石砌)
(元/宗)
不锈钢栏杆(元/m) 篮球架
(元/个)
石椅
(元/只)
铁网天(元/㎡) 炉灶(元/个)
补偿单价 500 250 350 800 50000 200 2500 800 100 500
坟墓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有主坟墓
(元/穴)
无主坟墓
(元/穴)
补偿单价 500 450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相关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征地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进行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社保费按照全揭阳市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23万元/亩)的百分之三十计提,每亩2.17万元。本次拟征地大坝镇半径经济联合社46.05亩,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99.9285万元;大坝镇横山经济联合社55.16亩,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119.6972万元;大坝镇社前经济联合社26.31亩,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57.0927万元。征地方案经批准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按政策规定落实分配。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地经济联合社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该项目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普府公〔202429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广太镇湖内村湖内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56公顷(折合35.34亩)、广太镇石潭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0027公顷(折合30.04亩)、南溪镇钟堂村钟堂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8989公顷(折合43.4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甬莞高速公路广太互通至南溪连接线(南溪水乡旅游线路)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及面积:广太镇湖内村湖内经济联合社2.356公顷、广太镇石潭经济联合社2.0027公顷、南溪镇钟堂村钟堂经济联合社2.8989公顷,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广太镇湖内村湖内经济联合社2.356公顷,其中:耕地0.0093公顷、园地2.1108公顷、林地0.14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3公顷、未利用地0.0138公顷;广太镇石潭经济联合社2.0027公顷,其中:园地0.5485公顷、林地1.323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04公顷;南溪镇钟堂村钟堂经济联合社2.8989公顷,其中:耕地0.4859公顷、园地1.3357公顷、林地0.8251公顷、草地0.0322公顷、其他农用地0.22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4〕1号)的规定, 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四)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楼房 成座下山虎
(四点金)
普通
瓦房
临时
建筑物
铁皮
围墙
砖土
围墙
砼地埕
补偿单价
(元/㎡)
800 800 400 40 40 120 70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厕池
(元/座)
钢结构厂房A (元/㎡) 钢结构厂房B (元/㎡) 楼房基础首层柱
(元/㎡)
灌溉水闸
(石砌)
(元/宗)
不锈钢栏杆(元/m) 篮球架
(元/个)
石椅
(元/只)
铁网天(元/㎡) 炉灶(元/个)
补偿单价 500 250 350 800 50000 200 2500 800 100 500
坟墓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有主坟墓
(元/穴)
无主坟墓
(元/穴)
补偿单价 500 450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相关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征地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进行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社保费按照全揭阳市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23万元/亩)的百分之三十计提,每亩2.17万元。本次拟征收广太镇湖内村湖内经济联合社35.34亩,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76.6878万元;广太镇石潭经济联合社30.04亩,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65.1868万元;南溪镇钟堂村钟堂经济联合社43.48亩,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94.3516万元。征地方案经批准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按政策规定落实分配。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地经济联合社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该项目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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