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洪征补安置〔2023〕30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洪征补安置〔2023〕30 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洪拟征告〔2023〕26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半城镇镇集体,陈圩居委会村集体、一组、三组、国有,大王村一组、 二组、三组、国有,颜莲村村集体、一组、二组、八组、九组、十组、国有,郁嘴村村集体、
一组、国有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小计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面积合计 (公顷)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半城镇镇集体 | 0.1249 | 0.0690 | 4.1877 | 4.3816 | 0.0629 | 4.4445 | ||
半城镇陈圩居委会村集体 | 1.4201 | 0.4617 | 1.8818 | 0.0215 | 1.9033 | |||
半城镇陈圩居委会一组 | 0.2134 | 0.0746 | 0.1978 | 0.4858 | 0.0697 | 0.5555 | ||
半城镇陈圩居委会三组 | 0.0249 | 0.0072 | 0.0321 | 0.0406 | 0.0727 | |||
半城镇陈圩居委会国有 | 0.0990 | 0.0990 | 0.2418 | 0.0175 | 0.3583 | |||
半城镇大王村一组 | 1.1448 | 0.5981 | 1.7429 | 0.0597 | 1.8026 | |||
半城镇大王村二组 | 0.0480 | 0.0390 | 0.0870 | 0.0870 | ||||
半城镇大王村三组 | 0.0066 | 0.0046 | 0.0112 | 0.0007 | 0.0119 | |||
半城镇大王村国有 | 0.0205 | 0.0205 | 1.2722 | 0.0227 | 1.3154 | |||
半城镇颜莲村村集体 | 0.0006 | 1.1154 | 1.1160 | 0.0562 | 0.0030 | 1.1752 | ||
半城镇颜莲村一组 | 0.0003 | 0.0003 | 0.0003 | |||||
半城镇颜莲村二组 | 0.0005 | 0.0005 | 0.0005 |
半城镇颜莲村八组 | 0.3988 | 0.3988 | 0.3988 | |||||
半城镇颜莲村九组 | 0.0001 | 0.0117 | 0.0852 | 0.0970 | 0.0970 | |||
半城镇颜莲村十组 | 0.0050 | 0.0076 | 0.0904 | 0.1030 | 0.1030 | |||
半城镇颜莲村国有 | 0.0006 | 0.0006 | 0.0174 | 0.0180 | ||||
半城镇郁嘴村村集体 | 0.6130 | 0.0170 | 0.6300 | 0.6300 | ||||
半城镇郁嘴村一组 | 0.2242 | 0.1246 | 0.3488 | 0.0489 | 0.3977 | |||
半城镇郁嘴村国有 | 0.0589 | 0.0589 | 0.0758 | 0.0223 | 0.1570 | |||
合计 | 3.8389 | 0.0199 | 0.1574 | 7.4796 | 11.4958 | 1.9674 | 0.0655 | 13.528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
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
发〔2020〕116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
〔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 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
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0 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3 年 7 月 30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泗洪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
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0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半城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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